服务热线: 0536-8469566

潍坊炳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继“双十一”后,“618狂欢节”商标也被无效了!

如今的电商行业有两大节日:双十一和618。前者是天猫推出、后来变成全电商平台的“狂欢节”,后者是京东推出与天猫双十一抗衡、后来也变成全电商平台的“狂欢节”。但这两件商标,殊途同归地相继被无效了。

 

 

2020年1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双十一”商标“已经演变为商业活动中有关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为由,对阿里巴巴名下第35类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项目予以撤销。

 

 

不过,这次“618狂欢节”商标的无效,却不是因为通用名称。

 

 

2019年5月15日,路人甲赵某对京东第15554856号商标和20334031号商标“618狂欢节”提出了无效申请,理由正是: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且其已经成为零售、电商、物流等行业内的通用名称。

 

 

不过,国知局认为赵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618狂欢节”系使用于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的通用名称,且认为其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别来源的作用,因此做出两件“618狂欢节”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2020年7月8日,赵某不服上诉裁定,将国知局告上了知识产权法庭。

 

 

北京知识产权法庭则认为,虽然赵某提交的证据确实不足以证明“618狂欢节”已经成为通用名称,但“618狂欢节”这个商标本身存在问题

 

 

1、诉争商标由数字“618”和汉字“狂欢节”组成,使用在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核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对服务时间特点及促销特点的描述或宣传性用语,难以起到商标的识别性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中国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中并无“狂欢节",诉争商标由数字“618”和汉字“狂欢节”组成,使用在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核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是举行节日促销活动,具有欺骗性,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书。这相当于要将这两件商标给无效了!

 

 

这下子京东和国知局都不干了,纷纷提起上诉。但北京高院支持一审判决,这就意味着京东的两件“618狂欢节”商标被判处了死刑。

 

 

不久前还因为“双十一”商标给阿里添了堵的京东,转眼间自己也给堵上了。大厂斗法,恐怖如斯。

 

 

不过话说回来,把某个节日作为商标,本身就存在矛盾点:不搞成全民的节日,难以收获最大的利益;搞成全民节日,又容易失去显著性或者变成通用名称。只能说,大厂们,放过节日吧!

 

声明:本内容来源于网络,转载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处理